• 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8.02.08. 衛署健保字第88005082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2月8日
    主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如下: (一)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二萬元。 (二)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三萬四千元。 前列住院部分負擔金額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下 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 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 二、本規定自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起實施,但有下列情形,准予從寬核算: (一)保險對象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即已住院者,其當次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 費用上限,准按修正前之一萬九千元核計。(二)保險對象於八十八年全年中之 各次住院期間均在二月二十八日以前者,其全年住院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上 限,准按修正前之三萬一千元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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