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防曬劑“ Zinc oxide ”成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9.06.13. 衛署藥字第89033974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13日
    主旨:公告防曬劑“ Zinc oxide ”成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詳如附表) ,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之日起,製造或輸入含該成分之防曬劑,應向本署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 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二、凡未符合本公告基準之規定者,應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本署申請處方變 更登記或繳銷許可證,逾期未辦理者,許可證由本署逕予公告註銷。 三、原領有輸入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依本公告申請處方變更登記時,無須檢附出產國家許 可製售之證明文件。 附表: 防曬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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