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替代役役男結婚依規定須繕具結婚報告表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1.10.23. 內授役字第0910080975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主旨:關於替代役役男結婚依規定須繕具結婚報告表相關疑義之解釋,詳如說明,請 查照 轉知所屬及役男。 說明: 一、依部份服勤單位及替代役役男反映之疑義辦理。 二、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替代役役男結婚前,應向服勤單位繕具結婚報 告表。」,替代役役男於結婚前須依法自行繕寫格式不拘之結婚報告表陳報服勤單位 ,以資單位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核予婚假之用(註:依替代役相關給與規定,並無 結婚補助費)。復按結婚係個人自由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除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不得以法律保留限制之,故替代役役男之結婚非採核准制;倘若未依規定報告結 婚者,其結婚之法律效果並非無效,僅為具替代役役男身分應為之法定程序不完備, 無法申請婚假。另若欲向地方法院公證處請求公證結婚者,目前出具結婚報告表並非 必備要件。 三、檢附結婚報告表範例,敬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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