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九十一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0.11.22. 衛署健保字第0900073503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主旨:公告九十一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依據:全民健康保 險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九十一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如下:(一) 因同一疾 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二萬四千元。 (二)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四萬元。 前列住院部分負擔金額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下 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 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 二、本規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但保險對象於九十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即已住院 者,其當次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上限,准按本 (九十) 年之上限二萬三千元 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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