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役政署函釋「有關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2.06.03. 役署徵字第09200095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6月3日
    主旨:內政部役政署函釋「有關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疑義 說明: 一、復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領一字第09201107170號函 二、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役齡前(十八歲 )出境國外,並在十九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 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 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二)、就學最高年齡 ,大學可就讀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 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 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惟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三、本部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臺內役字第0920080031號令釋:有關「役男出境處 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所稱「就學」,不限定就讀正式學歷學校(包括就讀語 言班等),惟依規定返國停留再出境時,仍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辦理,即必須符合二十四歲以前就讀大學修習學士學位,二十七歲以前修習碩士學位 ,三十歲以前修習博士學位,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 齡一歲,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惟博士班就 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之規定。依上揭令釋,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者,於國外辦 理換發護照及入出境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十九歲之年已在國外就學,於二十四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就讀語言班、高中 、專科、社區大學、修學士學位大學等、二十五歲之年一月一日至二十七歲之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修習碩士學位、二十八歲之年一月一日至三十歲之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期間修習博士學位(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依學制延長最高年齡),均 可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換發三年效期護照;但十九歲之 年未曾就學者,或逾規定之就學最高年齡者,即不符合役齡前出境就學規定。 (二)在國外就學期間返國二個月辦理再出境就學者,二十四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必須持具經驗證之大學以上學歷在學證明,二十五歲之年一月一日至二十七歲之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者,必須持具經驗證修習碩士學位以上學歷之在學證明, 二十八歲之年一月一日至三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者,必須持具經驗證修 習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依學制延長最高年齡),才可辦 理出境繼續就學。若返國時如仍就讀語言班、高中、專科、社區大學,而未具就 讀大學、碩士班、博士班之條件者,即不符合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規定。(內政 部役政署 92.06.03. 役署徵字第0九二000九五二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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