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役男經複檢鑑定後,申請放棄複檢結果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4.02.17. 役署徵字第0940095251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2月17日
    役男申請複檢,若於複檢醫院作業完成前申請複檢,參酌體位區分標準第6 條規定意旨,得 於同意其申請;倘經複檢醫院依照役男複檢作業程序完成複檢,已明確顯示役男複檢時之病 症嚴重程度自無放棄複檢結果之餘地,則應依徵兵規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由徵兵檢查委員 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以符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