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擬短期返國申請再出境之法令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4.03.23. 役署徵字第0940004847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3月23日
    (1)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1項規定:「役齡前 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 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再出境;其在國 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 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 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大 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 、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施 行前,已於役齡前出境而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之男子,屆役齡後返國申請再出境 者,其應檢附經驗證之正式學歷學校在學證明,不受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修習 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限制。」 (2)按上述法條有關役齡前出境就學「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之但書規定,以大學學制超 過四年者,乃有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之適用,大學學制每增加一年,始得延長就學最高 年齡一歲,如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得為順延碩士班、博士班就學最高 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惟就讀碩士班、博士班只能作為 就讀大學學制超過四年之順延,並非指就讀碩士班、博士班期間另有延長就學年齡規 定之適用。又,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18條之規定,乃指該辦法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 日修正施行前,已於役齡前出境而仍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之男子,屆役齡後返國 申請再出境時,須提憑國外就讀學校在學證明向境管局申請,其申請不受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學歷限制,惟仍應受第 5 條第 1 項 第 2 款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就學最高年齡限制;第 18 條條文並不涉及順 延就學最高年齡之規定,有關役齡前出境就學最高年齡之「延長」與「順延」,應以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2 款規定為準據。 (3)本案呂君 63 年 12 月 28 日生,現就讀美國加州州立大學機械及航太工程學系博士 班課程,該博士班研究學習時程為四年,預計九十六年春季畢業,呂君係役男出境處 理辦法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之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男子。關於渠屆役齡 後擬短期返國探親申請再出境一事,按呂君現年兵役年齡 31 歲,若其就讀大學時學 制超過四年,則得依該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順延渠就學最高年齡, 大學學制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 三歲為限;若其就讀大學時學制未超過四年,則渠於屆役齡後返國探親申請再出境時 ,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歲為限。本案請依上述規定及說明,按兵役法施行法 第 48 條第 2 項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1項規定程序,審認相關在學證明 文件後,依法核處再出境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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