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修正外籍人士等辦理居留或定居時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3.02.19. 署授疾字第0930000180號公告(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93年2月19日
    主旨:公告修正外籍人士等辦理居留或定居時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依據:外國護照簽 證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十二條、入出國及移民法 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外籍人士等辦理居留或定居時健康之檢查項目: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 (二)胸部X光攝影檢查(大片攝影)。 (三)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含痢疾阿米巴)。 (四)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 (五)女性外籍配偶須檢具德國麻疹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提供德國麻疹預防接種證明。 二、新修正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乙表)如附件。 三、公告項目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本署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衛署疾管字第八九0 二0一五三號公告、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衛署疾管字第0九000七三九八八號公告同 時廢止。 〔依行政院衛生署 101.03.06. 署授疾字第1012100087號發布,自 101年 3月 6日 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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