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 68 年次役男季員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4.11.04. 役署徵字第0940020745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1月4日
    (1)依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5 條第1 項規定,役齡前 (十八歲前)出境國外,並在十九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 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再出 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 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可就 讀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 ,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 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惟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2)依來函及所附資料記述,季員 68 年 3 月 11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B000000 000 ,係役齡前 85 年 2 月 6 日出境國外就學,89 年 2 月 28 日起至 93 年 11 月 4 日期間就讀紐西蘭維多利亞大學工業設計課程,於 94 年 5 月 20 日取 得該校學士學位證明;該員於 94 年 2 月 21 日獲准入學美國加州舊金山藝術大學 ,嗣於 94 年 5 月就讀該校 2005 年春季班,修習工業設計美術碩士學位課程迄今 ,預計於 98 年 5 月完成學業。緣渠於94 年 3 月 5 日入境,94 年 5 月 1 8 日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以短期觀光名義出境,復 於 94.年 5 月 25 日入境,目前季員以網路教學方式於國內修習美國舊金山藝術大學碩士學 位課程。現該員檢附經驗證國外就學之在學證明等相關文件,陳情准予變更渠出境身分 及事由。 (3)本案經查該員於 94 年 5 月 25 日入境後至今仍停留國內,其在國內停留期間已逾 二個月,核與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 ,返國時必須符合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 博士學位,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再出境之規定未合,爰所請變更出境身分 及事由乙節,歉難同意辦理,並請告知該員應依規定履行兵役義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