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 75 年次役男劉員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家屬列計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5.04.13. 役署徵字第0950005865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13日
    (1)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28 號解釋文略以,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 967 條所定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 1077 條所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 血親仍屬存在。 (2)依來函及所附資料記述,劉父劉○○民國 2 年次,母洪○○領有重度肢障身心障礙 手冊。陳員姊王禮平原姓名劉禮平,民國 88 年被王○○收養從父姓,王○○於民國 90 年 1 月死亡,同年 8月洪○○戶籍遷與王○○同戶,嗣二者於 91 年 4 月遷 入劉○○戶內,經長治鄉公所調查,王禮平目前與生父母同住於和平路 19之 1 號 內。本案王○○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其與劉員及其父母目前同住共 同生活之情形倘經貴府查證屬實,同意貴擬依事實認定,劉員姊王○○應列計家屬。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