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寬臺灣地區人民收養之 12 歲以下大陸地區養子 (女)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4.07.01. 衛署健保字第0940026383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7月1日
    主旨: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收養之 12 歲以下大陸地區養子女,以探親事由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許可發給註記事由為探親 (二) 之中華民國臺灣 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 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3 條及 第 20 條。 二、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94 年 6 月 17 日境平苑字第 09410754770 號函。 副本: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 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中華救助總會、全民健康保險 爭議審議委員會、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中央健康保險局、本署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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