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行團聚事由發給之入出境許可證為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5.01.02. 衛署健保字第0940068264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2日
    主旨:公告外籍或大陸專業人士之大陸配偶及子女,以隨行團聚事由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許可發給註記事由為隨行團聚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 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 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說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二、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4年12月 7日境平國字第 094204684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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