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出國停復保作業請回歸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條及第38條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95.06.06. 健保承字第0950057307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6日
    主旨:自95年 7月 1日起,有關出國停復保作業請回歸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條及第 38條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保險開辦迄今已逾11年,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出國停復保作業應全面回歸法制面執 行,爰奉核自95年 7月 1日起停止適用下列函釋: (一)「轉出後旋即出國者」與「自始未加保者」得辦理追溯出國停復保手續(88年 3 月17日健保承字第88003611號函,說明一之(三)、(四),如附件 1)。 (二)已辦理停保後出國逾 6個月返國者,於國內停留期問未逾 3個月者,得不辦理復 保(88年 3月30日承保第60次例會提案20之決議,如附件 2)。 二、請各分局配合執行下列事項: (一)宣導事項: 1.請檢視貴分局網頁、宣導單張,倘有不合時宜之宣導資料,請配合刪除。 2.請儘速利用各種管道,加強對民眾、留學代辦公司、移民仲介公司、旅行社及 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等單位,宣導「出國前辦理停保,返國應辦理復保」(宣導 資料如附件 3)。 3.目前投保狀態為停保者,請適時對其通訊或戶籍地寄發宣導資料(如附件 4) ,告知相關權益。 (二)請採用新式停復保申報表: 1.新式停復保申報表已增列被保險人(或受託人)於閱讀相關停復保權益後簽章 之欄位。未來此類個案倘有爭議,本局可主張已盡告知責任。 2.該申報表前於94年 7月22日以本局承保處第940059號傳真送各分局在案(如附 件 5)。 3.請將新式停復保申報表連同出國停復保宣導資料,寄發投保單位與各公所採用 。 正本:本局各分局 副本:行政院衛生署、本局企劃處(均含附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