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96年 1月 1日全民健康保險第 1至第 3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 眷口數以0.70人計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95.11.28. 健保承字第0950057578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 1類至第 3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 口數以0.70人計,並自96年 1月 1日起實施。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0條之 1第 2項第 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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