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署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自96年 5月25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6.11.20. 衛署藥字第0960321933號令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臺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之後準用本署主管法規有關於直 轄市規定者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行政院衛生署 96.11.20. 衛署藥字第0九六0三二一九三三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