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署「優生保健措施減 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第六條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7.04.16. 署授國字第0970400262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4月16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署「優生保健措施減 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第六條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97.04.16. 署授國字第0九七0四00二六二三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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