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2條之 1規定之比率。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98.09.11. 健保承字第0980090198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9月11日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2條之 1規定之比率。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0條之 1第 2項第 1款。 公告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2條之 1規定,有關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最近 一年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平均投保金額與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各行業受僱員工平均經常 性薪資之比率為93.52%。 二、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其投保金額應以93.52%乘以其俸(薪 )給總額計算,並自98年10月 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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