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教學支援人員,應擇一主要工作,並以該工作之單位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若僅有該工作 且各校授課時數皆不滿12小時,則由授課老師選擇以授課時數較長之學校為投保單位或符合 適保身分投保之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98.09.30. 健保承字第0980057962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9月30日
    主旨:有關跨校服務教學支援人員健保投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大部98年 9月21日臺國(二)字第0980160526號函。 二、有關跨校服務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其各校每週授課節數若皆不滿12小時,學校是否毋 為渠等投保?另渠等人員倘無其他職業,如何投保?說明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教學支援人員若同時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條所定同一類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投保。即教 學支援人員另有其他工作,則應擇一主要工作,並以該工作之單位投保。 (二)若僅有跨校教學支援工作且各校授課時數皆不滿12小時,則由授課老師選擇以授 課時數較長之學校為投保單位或以適法身分投保【符合以眷屬身分依附被保險人 投保者,則以眷屬身分投保,否則應至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投保】。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局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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