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核發 100年中醫門診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101.10.02. 健保醫字第1010073798A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0月2日
    主旨:有關核發 100年中醫門診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99年12月28日健保醫字號第0990013752號公告「 100年度中醫門診總額品質 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辦理。 二、檢送 100年中醫門診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核發計算說明,如表 1及表 2,摘要如下: (一)品質保證保留款預算計有 19,334,399 元。 (二)按本方案第伍點之一規定略以,「各分區品質保證保留款預算分配」以 100年全 年各分區一般服務預算總額占率分配。經計算後,各區預算分別為臺北區 5,589 ,575元、北區 2,331,729元、中區 5,054,012元、南區 2,791,887元、高屏 3,1 37,973元、東區 429,223元。(詳表 1) (三)特約中醫家數共計有 3,356家,其中 2,663家中醫院所符合核發資格(約占全局 中醫院所 79.35%),每家醫療院所計算核發金額採四捨五入方式,因此預算數 與實際數核發有差距,實際核發19,334,392元,與預算數相較剩餘 7元。(詳表 2)。(四)另 574家中醫診所有本方案第柒點規定所列不予核發品質保證保留 款之情形(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5條、第36條、第37 條或第38條等所列違規情事並經處分者第六項);另 119家係符合本方案第柒點 規定,但第玖點核算基礎減計為 100%(同日重覆就診率超過90百分位者等四項 ),故核算基礎為「 0」。 三、本局預訂於 101年10月12日前完成 100年中醫門診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發放作業。 四、經核定不予核發品保款之院所,若有異經申復、爭議等救濟程序審定應予核發者,其 應核發金額將自中醫門診總額當季一般部門優先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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