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處分人於床墊商品廣告宣稱經 SGS國際規格檢測「耐壓80,000次通過」、「耐壓測試 8萬 次 ok!!」 等語,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 第 1項規定 發文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09.23. 公處字第103111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9月23日
    被處分人 華○居家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 香港商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 大○家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床墊商品廣告宣稱經 SGS國際規格檢測「耐壓80,000次通過」、「耐壓測 試 8萬次 ok!!」 等語,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 二、處華○居家有限公司、香港商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處大○家 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5萬元罰鍰。 事 實 華○居家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華○公司)銷售床墊商品,於香港商雅○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雅○公司)之「 Y000o! 奇○購物中心」、大○家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大○家公司)之「大○家網路量販店」等網站及案關商品廣告 DM中宣稱系爭商品經 SGS國際規格檢測「耐壓 80,000 次通過」、「耐壓測試 8 萬 ok !!」等語,疑與事實不符,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理 由 一、經查案關商品廣告(刊登於大○家量販網路店、雅○購物中心等網站及隨系爭商品出 貨時夾帶之廣告DM)由被處分人華○公司自行設計與製作,並藉系爭廣告招徠民眾購 買案關商品,以獲取利潤,故被處分人華○公司為本案廣告行為主體。就系爭商品整 體交易流程觀之,「Y000o !奇○購物中心」、「大○家網路量販店」網路平台分別 僅顯示被處分人雅○公司或被處分人大○家公司之事業名稱,交易系統亦分由被處分 人雅○公司或被處分人大○家公司所設計提供,交易完成後則由被處分人雅○公司或 被處分人大○家公司開立銷售發票予消費者,消費者倘欲退貨或維修,並應透過被處 分人雅○公司或被處分人大○家公司電腦系統反映處理,故消費者於訂購時應可認知 交易對象為被處分人雅○公司或被處分人大○家公司。復就交易消費端觀察,被處分 人雅○公司或被處分人大○家公司為系爭商品最末端之銷售者,其因使用案關廣告、 銷售案關廣告商品而直接獲得利益,故被處分人雅○公司及被處分人大○家公司亦為 本案廣告行為主體。 二、案關「 Y000o!奇○購物中心」、「大○家網路量販店」網站及案關商品廣告DM載有 系爭商品經 SGS國際規格檢測「耐壓80,000次通過」、「耐壓測試 8萬次ok!!」或 「 8萬次重複支撐、抗壓測試絕不變形」等文字,予一般消費者印象為系爭商品經 S GS國際規格耐壓測試80,000次通過,經過80,000次重覆支撐使用後,應仍可保有相當 品質並維持在一定變形率以下。然依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專業意見,案關 SGS 報告並未提及案關廣告中之宣稱內容,其為廣告事業自行認定。又該 SGS報告係供應 商送檢「記憶泡棉」產品之結果,亦難謂與案關床墊商品具當然直接關係。另據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專業意見,案關 SGS報告之測試方法皆引用 CNS4452,雖 CNS4452未明 訂合格標準,然 CNS4451標準之檢驗法為 CNS4452之「軟質聚胺基甲酸乙酯泡沫塑膠 墊檢驗法」,故仍可參考引用 CNS4451之標準,按 CNS4451第4 節品質規定「標稱彈 性度未滿 5者,壓縮永久變形應為15%以下、反覆壓縮永久變形應為10%以下;標稱 彈性度 5以上者,壓縮永久變形應為10%以下、反覆壓縮永久變形應為 7%以下」, 故案關商品之SGS 報告結果壓縮永久變形率18.6%、反覆壓縮變形率20.9%,皆不符 合 CNS4451之規定,不宜宣稱「耐壓80,000次通過」、「耐壓測試8 萬次ok!!」或 「 8萬次重複支撐、抗壓測試絕不變形」;縱反覆壓縮變形率符合 CNS4451要求,仍 不得聲稱「抗壓測試絕不變形」。故案關廣告宣稱系爭商品經 SGS國際規格檢測「耐 壓80,000次通過」、「耐壓測試 8萬次ok!!」或「 8萬次重複支撐、抗壓測試絕不 變形」等語,已逸脫案關 SGS報告之文意,且與事實不符,核屬對商品之品質為虛偽 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 三、被處分人華○公司雖辯稱案關 SGS報告上載有檢測標的經耐壓測試80,000次,應可以 該 SGS報告數據宣稱「耐壓80,000次通過」、「耐壓測試 8萬次ok!!」等語,且其 並未於案關廣告載有任何有關 CNS標準之文字,然被處分人華○公司未探究案關 SGS 報告檢測結果為壓縮永久變形率18.6%、反覆壓縮變形率20.9%之數據真意及該 SGS 報告與相關 CNS標準( CNS4451、 CNS4452)之關聯性,即逕製成案關廣告使用,而 該等廣告文字逸脫案關 SGS報告文意已如前述,被處分人華○公司縱未於案關廣告載 有任何有關 CNS標準之文字,亦無礙判定案關廣告核與事實不符等情。按被處分人華 ○公司既為系爭商品製造商,且自行設計製作完成案關商品廣告,則案關商品廣告內 容倘與事實不符,並足使一般或相關大眾對案關商品品質生錯誤之認知,則被處分人 華○公司未克盡審核案關商品廣告內容真實性等義務,自應負行政法上之責任。 四、被處分人雅○公司與被處分人大○家公司同為案關商品廣告主體已如前述,本應克盡 審核廣告內容之義務,並確保其刊載廣告商品品質與廣告內容相符,故被處分人雅○ 公司與被處分人大○家公司於案關商品廣告宣稱系爭商品經 SGS國際規格檢測「耐壓 80,000次通過」、「耐壓測試 8萬次ok!!」等語,尚難認無對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 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縱被處分人雅○公司 與被處分人大○家公司表示其對案關廣告內容、 SGS報告之檢驗標的、方法、結果及 該結果可否通過 CNS4451之標準等並無所悉,然銷售商品品質與廣告內容是否相符, 事業本得以要求製造商提供書面證書查核等方式驗證,被處分人雅○公司與被處分人 大○家公司既藉案關廣告銷售系爭商品而獲取利益,尚不得以自身網路平台業務繁忙 為由,即主張免除其身為廣告主應善盡查證廣告內容真實性之義務。 五、綜上,被處分人華○公司、被處分人雅○公司、被處分人大○家公司於案關床墊廣告 宣稱系爭商品經 SGS國際規格檢測「耐壓80,000次通過」、「耐壓測試 8萬次ok!! 」或「 8萬次重複支撐、抗壓測試絕不變形」等語,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 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 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 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 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 證據 一、系爭床墊商品廣告DM及網頁廣告資料。 二、被處分人華○公司 103年 4月 7日陳述書、 103年 7月22日到會陳述紀錄及補充陳述 書、 103年 8月22日電話訪談紀錄。 三、被處分人大○家公司 103年 4月28日陳述書、 103年 7月24日到會陳述紀錄。 四、被處分人雅○公司 103年 5月 6日陳述書、 103年 7月28日到會陳述紀錄及補充陳述 書。 五、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 4月30日台檢(械)北字第103043001 號函、 103 年 5月 8日台檢(械)北字第 103050801號函。 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03年 5月29日經標二字第 10300036100號函。 適用法條 公平交易法 第21條第 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 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 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41條第 1項前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 2,500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36條: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違法行為之動 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違法行為危 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 市場地位。六、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七、以往違法類型、次數 、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八、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中華民國 103年 9月23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 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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