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處分人於「燦○快 3網路旗艦店」銷售「TATUNG 12 吋箱型扇TF–B1 2BT」商品廣告宣稱 「節能標章」,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 定 發文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09.24. 公處字第103112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9月24日
    被處分人 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 燦○快 3網路旗艦店」銷售「TATUNG 12 吋箱型扇 TF– B12BT」商 品廣告宣稱「節能標章」,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 二、處新臺幣 5萬元罰鍰。 事 實 被處分人於「燦○快 3網路旗艦店」銷售「 TATUNG 12吋箱型扇TF– B12BT」 ,廣 告宣稱該款商品具「節能標章」,涉有廣告不實。 理 由 一、查案關網站係由被處分人出資製作,且案關商品廣告內容由被處分人自行製作、排版 處理並據以刊登,是被處分人就案關廣告內容具有實質決定力;復就案關商品整體交 易流程觀之,「燦○快 3網路旗艦店」( http://www.t00c.c00.tw/)網路平台僅顯 示被處分人之事業名稱,交易完成後亦由其開立銷售發票予消費者,並負責對消費者 之送貨、換貨、退貨退款與保固維修等事宜,故消費者於訂購時應可認知交易對象為 被處分人。綜上,被處分人為提供案關商品並從事交易之主體,並藉由銷售案關商品 而直接獲得利益,是被處分人核為本案廣告行為主體。 二、按節能標章圖樣代表此產品之能源效率屬市售商品前15–30%之高效率產品。案關「 燦○快 3網路旗艦店」銷售「 TATUNG 12吋箱型扇 TF- B12BT」廣告,刊載「節能 標章」,並輔以節能標章意涵之說明,予消費者之印象為系爭商品具有節能標章認證 ,應較其他未獲節能標章之同類商品更有減少能源消耗、省電省錢之效用;惟據節能 標章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之專業意見,案關商品未申請通過節能標章驗證,且被處 分人亦自承標章錯置,並未獲節能標章,故被處分人於案關商品廣告就商品品質為虛 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 三、綜上,被處分人於「燦○快 3網路旗艦店」銷售「 TATUNG 12吋箱型扇TF– B12BT」 廣告宣稱具「節能標章」,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 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 為所得利益;事業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 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 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證據 一、燦○快 3 網路旗艦店「 TATUNG 12吋箱型扇 TF– B12BT」商品網站廣告。 二、被處分人 103年 7月25日陳述書、 103年 9月 3日陳述紀錄。 三、經濟部能源局 103年 7月22日能技字第 10300149870號函。 適用法條 公平交易法 第21條第 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 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 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41條第 1項前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 2,500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36條: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違法行為之動 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違法行為危 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 市場地位。六、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七、以往違法類型、次數 、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八、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中華民國 103年 9月24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 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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