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處分人於「日光○○ 2」建案廣告將停車空間及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就商品之內容 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條第 1項規定 發文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10.06. 公處字第103115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0月6日
    被處分人 日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日光○○ 2」建案廣告將停車空間及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就商品 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 二、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事 實 被處分人於台南房○王網站登載「日光○○ 2」建案廣告(http://tinan.ho00000be .tw/18622 ),廣告中將 A2壹層「平面圖」後方之停車空間、貳至伍層平面圖前方 之陽台,規劃為擺設傢俱及床鋪之室內空間,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理 由 一、按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因素之一, 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 載之用途違反建管法規,有遭行政懲處之風險。 二、查案關廣告將A2壹層「平面圖」後方之停車空間、貳至伍層平面圖前方之陽台,規劃 為擺設傢俱及床鋪之室內空間。然依臺南市政府核准之建造執照圖說,前揭A2壹層「 平面圖」後方劃有虛線之室內空間乃為停車空間;A2貳至伍層平面圖前方劃有虛線之 室內空間,則均為陽台,故系爭廣告前開標示空間之使用用途,核與原核准建造執照 圖說之用途不符。又被處分人自承,系爭建案因容積率、建蔽率均已用盡,並無變更 之可能,是以,系爭建案之建物實際上並無法依系爭廣告所標示使用空間,交付予買 受人合法使用。案關廣告內容已足使消費者產生可比照規劃使用之印象,其差異難為 一般消費大眾所接受,核屬對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 三、綜上,被處分人於「日光○○ 2」建案廣告將停車空間及陽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就 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經審酌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 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 ;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 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 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 證據 一、台南房○王網站登載「日光○○ 2」建案廣告。 二、被處分人 103年 4月25日陳述書及 103年 9月16日到會陳述紀錄。 三、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103年 5月28日南市工管二字第1030507682號書函。 適用法條 公平交易法 第21條第 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 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 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41條第 1項前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2,500 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36條: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違法行為之動 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違法行為危 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 市場地位。六、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七、以往違法類型、次數 、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八、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中華民國 103年10月 6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 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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