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正公布施行後,學校職員依規定應 辦理銓敘審查,於相關規定未訂定並據以辦理銓敘前,有關學校職員敘薪事宜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83.10.04. (83) 臺人字第053605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0月4日
    主旨:為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正公布施行後,學校職員依 規定應辦理銓敘審查,於相關規定未訂定並據以辦理銓敘前,有關學校職員敘薪事宜 ,茲將有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台(83)人○四七七一八號函規定略以: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二十一條暨四十條修正條文於本(八十三)年七月三日公布施行,納入銓敘範圍 之新派代及調整職務之學校職員,其任用及動態審查案件宜暫緩辦理。是以,凡八十 三年七月三日以後派代之學校職員,於未辦理銓敘審查前,其所支薪級均屬暫支薪性 質,將來應以銓敘部審定薪級為支薪依據。 二、公立學校職員自八十三年七月三日起均須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相關規定起敘薪級,故 本部七十九年一月八日台(79)人○九八九號函有關丁等特考及格及委任升官等考試 及格者自九○元 (相當委任第二職等一級) 起敘之規定,不再適用,應改自委任 第一職等一級起敘。另有關依特種法規任用之人員轉任學校職員其採計年資提敘薪級 並須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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