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擬參選兼任各該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理、監事,倘各該員工消費合作社係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則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 2、第14條之 3及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 務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86.07.28. (86)臺人(一)字第860867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7月28日
    主旨:公務人員擬參選兼任各該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理、監事,倘各該員工消費合作社係非 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則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第十四條之三及公 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 。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86)局考字第二四一一九號函轉銓敘部八 十六年七月十四日(86)法(二)字第一四九二八二四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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