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學校教師經徵召服補充兵,得否申請補繳折抵役期之軍訓課程年資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92.06.23. 臺人 (三)字第0920085979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6月23日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經徵召服補充兵,得否申請補繳折抵役期之軍訓課程年資疑義一案,復 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本 (九十二) 年四月十四日台管業三字第○ 九二○三五一九六四號移文單轉來貴市市立成德高級中學同年月七日竹成中人字第○ 九二○○○一○三八號函辦理。 二、查兵役法第十六條規定:「 (第一項)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一、現役:以徵兵 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歲除役時止。 (第二項) 前項 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同法施行法第五 十二條第一項復規定:「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施行時仍在營及以後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 、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等 (含高職) 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 格之軍訓課程。」另查銓敘部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部退三字第○九二二二五一六一 八號書函略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兵役法修正施行時仍在營及其後徵集服義務 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等 (含高職) 以上學校修習 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始得依該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部退三字第○九一二二 ○二九三三號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及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經准國防部九十 二年五月十九日睦瞻字第○九二○○○三八三三號函釋略以,曾任高級中等 (含高 職) 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仍不得折算補充兵應接受之軍事訓練役 期。是以,曾任高級中等 (含高職) 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既不 得折抵補充兵應接受二個月以內軍事訓練之役期,自無法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據以申 請補繳基金費用本息。 三、茲依本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台 (九一) 人 (三) 字第九一一九九九一七 號令規定:「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曾於高級中等 (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 之軍訓課程,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並依兵役法第十六條 、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折抵應徵入伍或替代役期者,應於初任教育人員或復 職復薪時,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補繳折算義務役役期之退撫 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退休、撫卹年資。」是以,本案學校教師經徵召服補充兵 ,其既不適用兵役法第十六條規定,得以曾任高級中等 (含高職) 以上學校修習 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折抵補充兵之軍事訓練役期,自不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補繳折算役期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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