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無須報教育部核定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96.05.14. 臺人(二)字第0960070393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5月14日
    主旨:所詢教師請假規則第 14 條第 2 項有關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 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應否報部核定疑義乙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96 年 5 月 7 日府教學字第 0960068574 號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係依教師法第 18 條之 1 規定,就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 等相關事項予以規範,該規則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有關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所遺 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乃鑑於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所屬學校教職員本得依職權訂定相關規定,此尚非屬委辦事 項,爰貴府本權責訂定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並無須依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報本部核 定。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本部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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