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公告變更國定古蹟「霧峰林宅」名稱為「霧峰林家」。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100.12.12. 會授資籌二字第100300950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主旨:公告變更國定古蹟「霧峰林宅」名稱為「霧峰林家」。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條規定,及本會「古 蹟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 100年度第19次會議審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古蹟名稱:「霧峰林家」。 二、變更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變更理由:「霧峰林宅管理委員會籌備小組」提案,變更國定古蹟「霧峰林宅」 名稱為「霧峰林家」;經本會「古蹟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 100年度第19次會議 審議決議,尊重所有權人意願,審查通過。 (二)法令依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第 3項、「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4條規定辦理。 三、如對本處分書不服,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得具訴願書,向本會提起訴願( 地址: 10049○○市○○區○○○路30之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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