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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原因消滅或進修留職停薪期間提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復職日疑
義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2.11.11. 臺教授國字第102010058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主旨:有關教師申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原因消滅或進修留職停薪期間提前取得較高學歷申
請復職日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說明:
一、復 貴局 102年10月 4日桃教人字第1020061831號函。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 條規定略以:「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訂定
之。」同辦法第6 條規定略以:「(第 1項)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即申請復職
。…(第 3項)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之
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之學校、機構申請復職,服務之學校、機構應於受理之日起三
十日內通知其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服務之學校、機構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復職
報到;其未申請復職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應即查處,並通知於三十日內申請復職。
(第4 項)前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日以向服務之學校、機構實際報到日為復職日。…
」
三、次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 條規定略以:「本辦法依教師法…規定訂定之。」同
辦法第 6條第 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
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四、復查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五、綜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係屬中央法規命令,其效力高
於地方自治法規。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部國教署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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