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公立學校教師得否依教師法第16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拒絕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條第 2項及第59條第 2項所定相關選務工作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3.10.17. 臺教師(三)字第103014868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主旨:所詢公立學校教師得否依教師法第16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拒絕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 58條第 2項及第 59條第 2項所定相關選務工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103年10月 6日竹教產工字第103043號函。 二、教師法第16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 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係以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 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為基本原則,惟倘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教師須參 與該條文所稱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者,則教師不得拒絕。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 2項明定:「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 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 職員,均不得拒絕。」,以及同法第59條第 2項規定:「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 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即是特別以法令 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應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相關選務工作, 受指派者不得拒絕。 正本:新竹縣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 業教育司、終身教育司、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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