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4條所稱之「幣券」,係以本國幣券為限,不包括外國幣券在內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40.02.12. (40)臺指參字第172號發文日期:民國40年2月12日 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四條所稱之「幣券」,係以本國幣券為限,不包括外國幣券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