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妨害國幣懲治條例關於沒收之規定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43.06.09. (43)臺鳳令參字第3852號
    發文日期:民國43年6月9日
    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關於沒收之規定,係第六條而非第七條,雖經本部以臺四二令參字第二 三九四號令知該處有案來呈仍引坊間書籍誤判條文,殊屬疏誤,應予糾正。沒收並不以已經 扣押之物為限,來呈所引大理院判例已不適用(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八二0號判例 )。應沒收之物,除已經軍事或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予以沒收或沒人處分者外,司法機關應於 裁判時宣告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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