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業務或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關之職務件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54.07.06. (54)臺令刑(二)字第4124號
    發文日期:民國54年7月6日
    查會計法第八十條規定:「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業務或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關之 職務。」本件會計人員如係在公司行號任職務代為記帳而受報酬,自與上開規定不合。次查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以:「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 分圖利者」為其構成要件,主計人員或會計人員,倘非利用職權機會或公務員身分圖利,則 不構成上開條文之罪。至會計人員如有違反會計法第八十條規定應依公務員服務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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