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各監獄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進列適當級別之受刑人,應專案報部 核備并於列冊時在備考欄加註本部准予核備文號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69.12.23. (69)法監決字第8002號
    發文日期:民國69年12月23日
    主旨:各監獄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進列適當級別之受刑人,應專案報 部核備并於列冊時在備考欄加註本部准予核備文號,以昭慎重,希遵照辦理。 說明: 一、本部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法(69)監七四六六號函計達。 二、嗣後各監辦理受刑人逕編三級時,應切實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 項之規定,專案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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