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受刑人首次犯罪行為時,雖尚未滿18歲,其第二次行為時已滿18歲,應依成年受刑人之 規定予以累進處遇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0.12.15. (70)法監決字第15020號
    發文日期:民國70年12月15日
    一、復本年十二月四日東監傑教字第二九一六號函。 二、查前開受刑人首次犯罪行為時,雖尚未滿十八歲,其第二次行為時已滿十八歲,應依 成年受刑人之規定予以累進處遇。貴監依少年受刑人之標準定其責任分數、進級及縮 短刑期,於法不合。應改依成年受刑人之標準,予以累進處遇,俟全部更正後,報部 再核。 三、身分簿及資料袋各乙份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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