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受刑人假釋後移軍人監獄執行或繼續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其保護管束應自何時起算 為宜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1.03.02. (71)法監字第2502號
    發文日期:民國71年3月2日
    主旨:貴處函請釋示受刑人假釋後移軍人監獄執行或繼續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其保護管 束應自何時起算為宜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七十一年二月十五日檢德紀第三八二五號函。 二、受刑人假釋後移軍人監獄執行或繼續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其保護管束期間應自 實際出獄之日起算。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