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代書人應屬於執行業務者,並非各該稅法所稱之營利事業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5.04.29. (75)法參字第5157號
    發文日期:民國75年4月29日
    依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暨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 ,代書人應屬於執行業務者,並非各該稅法所稱之營利事業;代書人既非營利事業,自無申 辦營利事業登記之法律依據。至於代書人辦理之事務,是否仍應受其他法令之限制,則為另 一問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