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各監獄今後對於在監受刑人有二以上之刑期,其累進處遇,應依說明所示辦理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5.06.17. (75)法監字第7125號
    發文日期:民國75年6月17日
    主旨:函示各監獄今後對於在監受刑人有二以上之刑期,其累進處遇,應依說明所示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受刑人有二以上之刑期,檢察官應予 分別執行,合併計算其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各監獄於接獲檢察官簽發二以上徒刑 之執行指揮書,如已於該指揮書上註明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意旨時,縱令執行之二以 上徒刑不銜接,亦應予以合併計算其刑期,辦理累進處遇;如指揮書未註明「分別執 行合併計算」之字樣時,執行監獄應即函請該管檢察官補行註記。 二、前項得分執行合併計算之受刑人,以在監執行中者為限。 三、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臺 68.函監決字第0二五二四號函自即日起不再適 用。 附件: 前司法行政部 68.03.19.臺六十八函監決字第0二五二四號函解釋全文:一、查受刑 人汪××原執行之偽造文書罪二年,已於六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執行完畢。現在執行 拘役及易服勞役,原來編級已隨之消滅,後執行之侵佔罪刑期一年十月,依法應重新 編級。二罪之刑期既不銜接,自不得合併計算其刑期。 二、為顧及該受刑人既得權益,本案可函請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變更執行順序,換發侵占 罪之指揮執行書,使偽造文書罪與侵占罪銜接執行,將拘役及易服勞役延後執行,屆 時由貴監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合併計算其刑期,其已得 累進處遇之級別即可繼續維持,辦理假釋時並以其合併計算之刑期為準。 三、就該受刑人前後二案(偽造文書及侵占罪)分別執行之指揮執行書而言,前後二案既 不銜接,即不得合併計算。該受刑人汪××以後辦理假釋時,應以後案侵占罪一年十 月之刑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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