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 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8.03.09. (78)法律字第8501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3月9日
    按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 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本件「關於舞廳、夜總 會等管理之改進意見」中,有關許可年費部分,就是否徵收及如予徵收其徵收標準如何等事 項,本部無意見。惟 貴部(經濟部)如政策上認有徵收之必要,則有關規定之訂定或修正 ,仍須依前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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