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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為使刑期六月以上,一年未滿之受刑人配合相關法律修正後實施累進處遇,對前揭受刑
人施予編級前之調查及考核,並將結果按月提報累進處遇審查會及監務委員會審議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3.04.08. (83)法監字第06849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4月8日 主旨:為使刑期六月以上,一年未滿之受刑人配合相關法律修正後實施累進處遇,希立即對 前揭受刑人施予編級前之調查及考核,並將結果按月提報累進處遇審查會及監務委員 會審議。 說明: 一、前揭受刑人如於看守所附設分監執行,本監應派調查員及教誨師辦理,並將結果按月 提報本監累進處遇審查會及監務委員會審議。 二、前述編級前之考核方法,應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級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 一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