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選舉權(投票權)應如何行使,以保障智障選舉人之權益乙節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3.06.09. (83)法律字第12118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6月9日
    按憲法第十七條明定,人民有選舉之權。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 ,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於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無下列情事之一者(一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有選舉權。本件智障之選舉人如不符 合上揭兩款情形之一,似無理由剝奪其選舉權。惟有關其選舉權(投票權)應如何行使,以 保障智障選舉人之權益乙節,得否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就如何協助盲 人或殘廢者投票之規定意旨辦理,仍請貴會(中央選舉委員會)本於法規主管機關之立場, 依職權自行審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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