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法之授益處分,如不違背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4.07.04. (84)法律字第15423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7月4日
    一、按違法之授益處分,如不背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之。又如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受益人之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 受益人係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 ,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 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又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 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故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官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如經撤銷而有溯及 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 給付 (行政院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行政程序法草案」第一 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西德聯邦行政手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 項;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三一九頁、第三二○頁;林錫堯著「行政法要 義」第二一一頁、第二一五頁參照。) 。考試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訂定之「公職候選人檢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依本規則檢覆合格者或在本 規則施行前檢覆合格者,如經查明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由 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其檢覆合格資格,並吊銷合格證書,‥‥。」而依公務人員考 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一、有第六條規定各種情事之一者。二、冒名冒籍者。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者。五、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 果者。」 二、本件依來函所述,某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五領 取補貼競選費用後,其候選人資格檢覆合格證書因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各款 情事之一而被吊銷者,揆諸前揭說明,該補貼候選人競選費用之授益處分,如其受益 人 (候選人) 之信賴不值得保護而有被撤銷之原因,且該授益之行政處分經撤銷 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該候選人原領之補貼競選費用似應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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