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營前因案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減刑為四年十月,於執行未滿四年獲假釋,假釋中另犯 逃亡罪經依法撤銷假釋,並執行殘刑後合計已滿四年仍應禁役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4.11.28. (84)法律決字第27758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1月28日
    按兵役法第五條規定:「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及兵役法 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判處徒刑人員,經係法......假釋後,其禁役 者,如實際執行徒刑期間不滿四年時,免除禁役......。」本案陳員入營前因案判處 有期徒刑七年二月,減刑為四年十月,於執行未滿四年獲假釋,假釋中另犯逃亡罪經依法撤 銷假釋,並執行殘刑後合計已滿四年,因屬接續執行性質,自可認係實際執行徒刑期間已滿 四年,陳員似仍應禁役。經查其情節與前高雄縣民五十四年次役男盧某,應否禁役案係指數 罪併罰獲假釋後,應否將前犯賭博罪刑期併予計算,尚屬有間,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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