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應禁止在行水區內為特定之行為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6.03.13. (86)法律字第06917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3月13日
    按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應禁止在行水區內為特定之行為,水利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定有明文。該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復明定:「本法第七十八條所稱行水區, 係指左列情形:一、已築有堤防者,為二堤之間之土地。二、未築有堤防者,為尋常洪水位 達到地區之土地。」至於本件系爭宜蘭市建蘭段之壯圍堤防與員山堤防是否因前者為開口堤 ,以致該二堤防不能認係上開施行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所稱之「二堤」,從而二者之 之間之土地亦不屬於該法所稱之行水區(參照來函附件大院調查意見所敘),係屬事實認定 問題,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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