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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研商辦理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有關協調事項會議結論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6.03.28. (86)法檢決字第08706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3月28日
主旨:檢發修正之「法務部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研商辦理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有關協調
事項會議結論」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 (86) 公法字第○○九七四號函辦
理。
二、附前揭會議結論乙份。
參考法條:公平交易法 第 41 條 (80.02.04)
附件:「法務部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研商辦理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有關協調事項
會議結論」
一、有關檢察機關配合之事項:
1.檢察官辦理人民檢舉之違反公平交易法 (以下簡稱公平法) 案件,如屬違反行政
規定者,於為不起訴之處分後,應檢附不起訴處分書送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以下簡稱公平會) 處理。
2.檢察官辦理人民檢舉之違反公平法案件,其犯罪之成立不以公平會之行政處理為前提
要件者,檢察官應先向公平會查詢處理之情形。3 檢察官辦理人民檢舉之違反公平法
案件,其犯罪之成立不以公平會之行政處理為前提要件者,對有關公平法規定之經濟
概念、名詞應儘量徵詢公平會之意見,且為防止受害層面繼續擴大,儘可能主動與公
平會聯繫,並建請公平會迅即採取必要之行政處分措施。
4.檢察官辦理違反公平法案件,如公平會曾依該法第四十一條程序為行政處理且該違法
之事業已依公平會之命令停止或改正者,檢察官宜儘量依法予以職權不起訴之處分。
5.檢察官辦理違反公平法案件,因向公平會查詢或徵詢意見,致超越辦案期限時,得簽
請將該案視為不遲延。
6.檢察官辦理違反公平法案件,向公平會查詢或徵詢意見時,應儘量函請公平會提供書
面意見,避免傳喚該會人員到庭說明。
修 7 (刪除)
二、有關公平會應配合之事項:
1.公平會受理違反公平法案件,其犯罪之成立以行政處理為前提要件者,公平會函送檢
察官時,對行政處理情形,應加以明確說明,並提供具體證據與意見。
2.公平會受理違反公平法案件,其犯罪之成立不以行政處理為前提要件者,如公平會已
依公平法第四十一條程序為行政處理且該事業已停止或改正者,公平會得請求檢察官
儘量依法予以職權不起訴之處分。
3.公平會對各地檢署處理違反公平法案件之書面查詢,不論有無結論,請儘量在一個月
內答覆。
4.請公平會指派一人參加高檢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為委員以加強聯繫。
5.公平會對於各地檢察署現已偵辦之違反公平法之案件,經承辦檢察官主動聯繫後,如
認情節嚴重,足以妨礙社會經濟秩序,應儘速處理,並採取必要之行政處分,以遏止
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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