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無合法房屋證明之建物誤發2樓以上之鋁質門牌法律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0.17.北市法一字第094318868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主旨:有關無合法房屋證明之建物誤發 2樓以上之鋁質門牌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10月6日北市民四字第09432578600號函。 二、有關無合法房屋證明之建物誤發 2樓以上之鋁質門牌法律疑義乙案,前經本會93年12 月27日北市法一字第 09331879400號函(如附件)復 貴局有關誤發門牌之法律性質 略以:「...此為一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故仍為行政處分。...戶政 事務所得否依職權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之問題,按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有其限制,必 須考量到以下兩點:(一)授益處分既屬違法,則依照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所應為之處理方式分述如下:1.依法行政原則:授益處分既屬違法,自應撤銷。2. 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因信賴行政處分而取得某種權益,若欲撤銷此行政處分,則必須 受到限制。(二)上述二原則相互衝突,故必須就二者做利益衡量,視授益處分撤銷 所追求之公益與人民信賴利益之孰輕孰重,以決定是否撤銷。」 三、故本件是否撤銷,請 貴局參酌上述原則,依職權卓處。另倘 貴局認為以撤銷為宜 ,亦應注意是否已逾撤銷權行使之除斥期間(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參照),併 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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