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檢舉人身分應否隨案移送法院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89.07.03. 法八十九檢字第0199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3日
    主旨:有關檢舉人身分應否隨案移送法院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八九)廉(三)字第八九0三六九二四號函。 二、依證人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法院得傳訊有身分保密必要之證人,僅於訊問該 證人時應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隔離等保護措施為之而已,其立法目的旨 在避免依法保密身分之證人在偵查或審理訊問時身分被曝露。又證人保護法第二十條 規定「訴訟之辯論,有危害證人生命、身體或自由之虞者,法院得決定不公開」,則 法院於傳訊檢舉人作證時,自當衡酌各項因素,決定是否依該規定予以不公開審理, 以確實做到證人身分之保密。至「檢察、調查機關處理檢舉貪污案件注意事項」第二 點雖規定秘密證人資料不得隨案移送法院,但僅係要求移送機關勿將秘密證人資料隨 案移送法院審理,並未限制法院之傳訊。 三、為落實貪瀆案件檢舉人之保護,「檢察、調查機關處理檢舉貪污案件注意事項」仍應 繼續適用。另「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係行政院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之授權所訂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將檢舉人身分相關資 料另行密存,不附於偵查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至 所謂「絕對必要者」係指檢舉人為關鍵證人,法官為釐清案情,有傳訊之必要;或審 查檢舉獎金核發事宜,有必要調閱檢舉人資料等情形而言。(法務部 89.07.03.法八 十九檢字第0一九九四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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