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關於行政機關駁回特許事業之申請(例如銀行係特許事業,財政部駁回銀行設立之申 請),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 行政處分」,而應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89.07.17. 法八十九律決字第0002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17日
    主旨:關於行政機關駁回特許事業之申請(例如銀行係特許事業,財政部駁回銀行設立之申 請),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 行政處分」,而應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 考。 說明: 一、續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八日臺融局(一)字第八八七六二一七八號函。 二、如主旨所列疑義,經本部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召開「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九次會議討論略以:「人民申請設立銀行係屬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之保障範圍,行政 機關駁回人民設立銀行之申請,業已限制人民工作選擇之自由,自屬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零二條之『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依該條規定, 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法務部89.07.17. 法八十九律決字 第000二五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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