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四條第五款規定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9.11.28. (89)法律字第044152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主旨:貴署函詢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四條第五款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八九) 警署行字第二一三八四三號函。 二、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條規定:「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 為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未規定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同規則第 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有左列行為:一、在道路舉行賽會、 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行為。‥‥‥」如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 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明定,除貴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 消除障礙外,並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之罰鍰。至於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或其他類似之聚眾 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其規範行為態樣似在於「 須結隊成行通行」之流動性行為,與前述同規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所規定之定點 在道路上擺設筵席等造成道路障礙之行為,容有不同;惟違反此項「須結隊成行通行 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之規定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處罰規定, 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四條第五款則有明文處罰之規定,依首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七條規定,似應依後者之規定予以處罰。準此,本件來函所詢關於婚喪喜慶、迎神 賽會未經申請核准結眾而行,與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筵席等行為,其行為態樣應屬有 別,似應依各該相關規定處理,尚無特別法與普通法或新法及舊法等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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