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關於貴部函詢有關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出勤請假之管理規定,係屬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行政規則」之範疇,抑或屬地方制度法「創設、剝奪或限制地 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90.02.27. (90)法律字第000385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27日
    主旨:關於貴部函詢有關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出勤請假之管理規定,係屬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行政規則」之範疇,抑或屬地方制度法「創設、剝奪或限制地 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明: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 ,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 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第一項)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 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 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 基準。(第二項)」本件桃園縣政府所訂「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規則 」,其中有關教師出勤、出差及授課應遵行之相關規定,雖屬規範學校內部秩序及運 作之一般性規定,惟查該「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教師曠職、曠課之法律效果,除按 日扣除薪給外,並比照公務人員曠職處分懲處及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解聘、停聘及 不續聘,似已涉教師之權利義務。又有關請假之管理乙節,參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 條規定:「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第一項)公務 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第二項)」觀之,似認有關請假規定,涉及公務員權利 義務,故於法律授權以命令定之。是以,縣(市)政府所定各級學校教師曠職、曠課 及請假管理等規定,是否與教師之權利義務無涉,並符合上開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 規則」之要件,似有斟酌餘地。三本件所涉「地方制度法」之適用疑義,貴部既已同 時徵詢該法之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應參酌該部之意見辦理。(法務部90.02.27. (90)法律字第000三八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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