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關於苗栗縣政府為已故陸軍二兵謝○宗家屬陳情從寬認定軍人身分,並予撫卹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0.09.14. (90)法律字第0319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9月14日
    主旨:關於苗栗縣政府為已故陸軍二兵謝○宗家屬陳情從寬認定軍人身分,並予撫卹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二、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 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另同法第一百 十條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 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準此,行政處分係以書面方式為之者,除法律另有 規定者外,原則上須經合法送達後(發生外在效力),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 (即內在效力),合先敘明。 三、又查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次按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三條規定:「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 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停役日起,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上開兵役法 施行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是否屬「停役」生效之特別規定,宜由權責主管機關自行審 酌之。另依來函所述,謝員於停役令送達前即已辦妥離職手續離職,其辦理離職之相 關法令為何?謝員所簽之「切結書」有何意義?辦妥離職後發生何種效力?均未敘明 。是以本件謝員之停役令究是否須合法送達後始發生效力?辦妥離職手續後是否仍具 有軍人身分?仍請貴室本於權責衡酌之。(法務部 90.09.14.(90)法律字第0三一 九一二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